房地合一所得稅(自然人)— 完整重點與計算公式

涵蓋105年(1.0)至110年7月(2.0)制度差異、稅率、優惠、自住條件、公式與試算。

一、制度沿革

二、自然人稅率(境內居住者)

持有期間適用稅率備註
≦ 2 年45%短期交易
> 2 年且≦ 5 年35%中期持有
> 5 年且≦ 10 年20%長期持有
> 10 年15%超長期持有
符合自住 6 年要件400 萬以下免稅,超過部分 10%每 6 年限用一次

三、自用住宅優惠(自然人)

常見錯誤:只設籍未居住、或有短期出租,都會喪失優惠資格。

四、計算公式

課稅所得 = 成交價額 − 取得成本 − 合法費用支出 − 土地漲價總數額

應納稅額 = 課稅所得 × 適用稅率(或自住優惠稅率)

常見可扣除成本/費用

  • 取得成本:買入價、契稅、印花稅、代書費等。
  • 移轉相關:仲介服務費、代書費、公證費。
  • 必要修繕與改良費(需具證明且符合規定)。
  • 土地漲價總數額(依規定計算並核定)。

實務備查

  • 持有期間以「取得日」至「移轉登記日」計。
  • 預售屋以簽約取得日起算;換約/讓與仍屬課稅範圍。
  • 自住優惠每 6 年限用一次,且不可與「短期高稅率」並用。

五、試算範例

例 A|一般出售(非自住)

例 B|符合自住 6 年

六、2.0 常見特殊情形

情形重點
預售屋/房屋使用權已納入課稅;年限自取得合約(權利)起算。
信託受託人移轉視同委託人出售;依委託人持有期間判定稅率。
贈與/繼承繼承不課稅;受贈後出售視為新取得重新起算。
合建分回分回視同出售或取得,須認列相對應所得與成本。
境外間接移轉以持股轉讓方式間接移轉境內不動產者,納入課稅。

七、申報與實務提醒

參考連結